再婚夫妻,男方去世,他生前立了一份遺囑,是打印,有簽名,有指膜,沒有公證。婆家說這份遺囑沒公證,不能生效。我想咨詢一下,遺囑必須要公證才有效嗎,遺囑有效必須有哪些條件?
您好,很高興能回答您的問題。公證并不是遺囑生效的要件。
自己書寫的遺囑也是有效的。有效遺囑必須具備以下實質(zhì)要件:一、 立遺囑人必須具有立遺囑能力。
《繼承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具備真實表達自己意思的能力,也不具備與其相關的民事活動的責任能力,他們所立遺囑,超越了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法律規(guī)定其從事的民事活動無效,是為了保護他們的利益不受侵害。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
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
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也充分說明了立遺囑人必須具有立遺囑的能力。
二、 遺囑內(nèi)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繼承法》第二十條明確規(guī)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nèi)容無效。
”遺囑人在遺囑中確立的內(nèi)容是處分自己生前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chǎn),立遺囑人如果在脅迫等外在因素的壓迫下所立遺囑,或遺囑被人篡改、偽造,均是他人的意思,他人無權(quán)處分財產(chǎn)所有人的遺產(chǎn),只有遺產(chǎn)所有人才能處分自己合法所有的遺產(chǎn),因此,遺囑一定要表示遺囑人真實的意思,這也是體現(xiàn)對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chǎn)的保護。
三、 遺囑處分的遺產(chǎn)只能是個人合法所有的財產(chǎn),處分其他財產(chǎn)無效。
《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chǎn)。
”界定了遺囑處分的財產(chǎn)是公民個人財產(chǎn),凡是違反這一條規(guī)定的遺囑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chǎn),遺囑的這部分無效”,充分說明遺囑人在遺囑中處分遺產(chǎn)只限于個人財產(chǎn),凡超越這個界限的無效。
四、 遺囑中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quán)。
《繼承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遺囑中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這部分人缺乏勞動能力或者喪失勞動能力。
沒有生活來源或者有生活來源,但不足以維護基本生活,剝奪其繼承權(quán),無異于造成其生存危機,因此剝奪這種人繼承權(quán)的遺囑無效。
五、 遺囑中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遺產(chǎn)分割時,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胎兒還未出生,被繼承人死亡,在分割遺產(chǎn)時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這是因為被繼承人死亡,承擔撫育子女的責任、義務也隨之消失,但胎兒是需要撫育的,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可以最大限度地滿足其成長需要,減輕生存壓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五條“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chǎn)份額沒有保留的,應當從繼承人繼承遺產(chǎn)中扣回”,也就是說,扣回胎兒應繼承的份額后,其他繼承人繼承的遺產(chǎn)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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