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奶奶(與我同單位的退休職工,90年代與丈夫離婚)2000年將單位分給她的住房買下,房屋所有人為:李奶奶,其膝下有四個子女,除長子與其共同生活,其他子女均獨立生活,,2011年因病住院,兒女們輪流看護,也有親戚幫著看護李奶奶,同年10月11日,李奶奶病逝,留下的遺產(chǎn)只有住房。
2012年初,長子(簡稱老大)突然以母親在2011年10月8日有“口頭遺囑”為由,將老三和小妹告上法庭,原因是這兩個人不同意老大將房子過戶到他的名下。請問什么時候能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有效有哪些要求?
你好,第一個問題,什么時候能立口頭遺囑,《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五款規(guī)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
口頭遺囑應(yīng)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所以立口頭遺囑,必須是在被繼承人病危等危急情況下。
而且當這種情況解除時遺囑人要立其他形式的遺囑,口頭遺囑自然失效。
第二個問題,口頭遺囑有效有哪些要求1、遺囑人當著兩個以上可以當見證人的人,口述遺囑內(nèi)容。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guān)系的人。
2、由見證人中的一個人作記錄。但不必向代書遺囑一樣向遺囑人宣讀、講解;
如無法作記錄,則以見證人的記憶為準。
3、見證人必須記錄口頭遺囑的年、月、日、時及地點;
如不能記錄的,必須牢記。
4、如情況允許,則記錄人、見證人應(yīng)簽名或按手印。
如果你還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來電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