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是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 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fā)生效力的法律行為。自書遺囑屬于遺囑中的特殊形式,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那么,怎樣訂立自書遺囑,訂立遺囑可以附義務嗎?針對這兩個問題,下文將為您一一解答。
一、怎樣訂立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可按照下列程序訂立:
(1)遺囑人書寫遺囑內容。遺囑人應親自書寫遺囑全文,這樣既可以真實表達遺囑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偽造、篡改、添加遺囑內容。
(2)遺囑人在自己書寫的遺囑上寫明書寫的年、月、日和地點。訂立遺囑的時間對遺囑的效力有一定的影響,如不同書面遺囑內容相矛盾時,應以時間在后的書面遺囑為準。同時,訂立遺囑的時間有時也可證明遺囑內容的真?zhèn)巍?/p>
(3)遺囑人親筆簽名。
(4)自書遺囑中如需涂改、增刪,應當在涂改、增刪內容的旁邊注明涂改、增刪的字數,且應在涂改、增刪處另行簽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guī)定:“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后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表示,有人簽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p>
二、訂立遺囑可以附義務嗎
《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币虼?,自然人在訂立遺囑時可以附條件。
《繼承法執(zhí)行意見》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附義務的遺囑繼承或遺贈,如義務能夠履行,而繼承人、受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經受益人或其他繼承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義務那部分遺產的權利,由提出請求的繼承人或受益人負責按遺囑人的意愿履行義務,接受遺產。
也就是說,對于不履行遺囑義務的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取消其接受遺產的權利,并且愿意履行義務的,可接受遺產。其中的有關單位是指被繼承人的工作單位,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單位和國家有關機關、社會團體等:個人包括被繼承人的親屬、遺產執(zhí)行人、遺產管理人、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履行義務的受益人,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
應注意,按法律規(guī)定,除由人民法院經過法定的程序以外,任何組織、單位及個人無權隨意取消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接受遺產的權利。
通過上文,我們知道,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并簽名,且必須注明年、月、日,三項缺一不可。在附義務的遺囑繼承中,遺囑繼承人不能只表示接受權利而不接受義務。他必須在接受權利的同時,承擔遺囑人在遺囑中為其設定的義務。如果該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在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時,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如果本文不能完全解決您的問題,建議您咨詢律師,相信以他們豐富的法律知識和經驗一定能給您提供很好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