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那么,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具體是指什么呢?怎樣放棄繼承才有效,放棄繼承權后是否能恢復?請看下文詳細內容。
一、怎樣放棄繼承才有效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p>
1、放棄繼承的表示必須在繼承開始以后做出。因為于繼承開始前,繼承人并不享有可以處分的主觀權利,僅享有客觀權利,而客觀權利僅是一種資格,是不得拋棄的。
2、放棄繼承的表示應當在遺產分割前做出。因為遺產分割之后,遺產已轉化為繼承人的個人財產,這時,繼承人即使放棄所得遺產,放棄的也已經不是繼承權,而是個人財產的所有權。
3、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是一種單方的法律行為,無需征求任何人的同意或認可,均有放棄繼承權的自由。但是,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會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則繼承人不得放棄繼承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明確規(guī)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二、放棄繼承權后能要求恢復嗎
繼承權放棄后恢復,需經法院作出決定。
放棄繼承權有兩種方式,一是書面的形式;二是口頭的方式。
放棄的表示一經作出,并得到其他繼承人的認可,為恢復其繼承權、重新主張繼承權而引發(fā)的訴訟糾紛,必經人民法院依據放棄繼承權人提出的恢復繼承權的理由作出,否則,繼承權不能復得。
以上就是關于怎樣放棄繼承才有效以及放棄繼承權后是否能要求恢復的具體介紹,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繼承人可以通過書面或者口頭的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權。繼承權一經放棄,想要恢復就必須經過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但是恢復繼承權的程序比較繁雜,因此,如果您在處理這方面事情的時候有什么疑問,建議您咨詢相關的專家律師,以免給您帶來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