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權利和義務不同,權利是可以被放棄的,因此,繼承權可以被繼承人放棄。但如果繼承人為了逃避債務而放棄繼承權的行為有效嗎?請看下文詳細內(nèi)容。
一、逃避債務而放棄繼承的行為無效嗎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同時,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合伙人放棄繼承房屋的行為無效。
《繼承法》第25條第1款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chǎn)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狈艞壚^承雖然是公民的一種民事權利。但這種權利,既受到法律的保護,又受到一定限制。即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為逃避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而放棄繼承權,法律不予承認和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6條明確規(guī)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二、放棄繼承的注意事項
我國繼承法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chǎn)處理前,做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在確認繼承權可以放棄的同時,司法實踐中還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放棄繼承的表示必須在繼承開始以后做出。因為于繼承開始前,繼承人并不享有可以處分的主觀權利,僅享有客觀權利,而客觀權利僅是一種資格,是不得拋棄的。
2、放棄繼承的表示應當在遺產(chǎn)分割前做出。因為遺產(chǎn)分割之后,遺產(chǎn)已轉化為繼承人的個人財產(chǎn),這時,繼承人即使放棄所得遺產(chǎn),放棄的也已經(jīng)不是繼承權,而是個人財產(chǎn)的所有權。
3、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是一種單方的法律行為,無需征求任何人的同意或認可,均有放棄繼承權的自由。但是,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會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則繼承人不得放棄繼承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明確規(guī)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以上就是關于逃避債務而放棄繼承的行為無效嗎以及放棄繼承的注意事項的具體情況,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繼承權可以放棄,放棄繼承的表示應在遺產(chǎn)分割前做出。但如果繼承人因為放棄繼承權而導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的義務,那么,繼承人這種放棄繼承權的行為是無效的。如果上文內(nèi)容您沒有完全理解或者不能解決您的問題,沒關系,您可以咨詢這方面的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