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繼承權是公民的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公民既可以行使這種權利,以接受其應當繼承的遺產,也可以放棄這一權利。那么,對于繼承權的放棄,法律在時間方面是怎么規(guī)定的呢?下文將為您詳細介紹。
一、放棄繼承權在何時提出
放棄繼承是繼承人不接受遺產的單方意思表示。繼承人有權放棄繼承,放棄繼承后即不再享有繼承權。放棄繼承應以明確的意思表示為準,即應以口頭、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和社會公開聲明不參加繼承,不接受遺產。
放棄繼承是無條件的,繼承不得以轉讓繼承權為條件放棄繼承。被放棄的遺產份額,無論是法定繼承,還是遺囑繼承,均應按法定繼承處置。放棄繼承是法律賦予繼承人的一項權利,但繼承人無行為能力而沒有監(jiān)護人的,監(jiān)護人原則上無權放棄被監(jiān)護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利。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也就不能承擔清償債務的義務。
至于放棄繼承的時間,繼承法規(guī)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在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如果法定繼承人提出放棄繼承,也可以在繼承開始前提出,而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則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開始后提出。
二、放棄繼承權還要盡贍養(yǎng)義務嗎
贍養(yǎng)和繼承權的放棄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子女對父母的贍養(yǎng)扶助是無條件的,無期限的。繼承權的放棄,是指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繼承人自愿做出不繼承遺產的意思表示。繼承權的放棄是單方法律行為,只要權利人單方做出放棄的意思表示,就發(fā)生放棄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5條明確規(guī)定:“贍養(yǎng)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yǎng)義務?!边@表明,子女對父母履行贍養(yǎng)義務,是法定的義務,是無條件的。
根據(jù)繼承法律的規(guī)定,子女是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享有繼承遺產的權利。繼承權作為一項民事權利,是完全可以放棄的,但是與履行贍養(yǎng)義務沒有必然聯(lián)系,不能以此為由解除法定的贍養(yǎng)義務。
更何況,放棄繼承權的表示,只能在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開始前作出,才具有法律效力。當父母還在世的時候,放棄繼承權是不可能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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