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況口頭遺囑有效
口頭遺囑是遺囑人口述的,因情況緊急而無其他記錄方式的遺囑?!独^承法》第十七條第五款規(guī)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yīng)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具體地,訂立口頭遺囑時的程序是:
1、由見證人中的一個人作記錄。但不必向代書遺囑一樣向遺囑人宣讀、講解;如無法作記錄,則以見證人的記憶為準。
2、見證人必須記錄口頭遺囑的年、月、日、時及地點;如不能記錄的,必須牢記。
3、遺囑人當著兩個以上可以當見證人的人,口述遺囑內(nèi)容。
4、如情況允許,則記錄人、見證人應(yīng)簽名或按手印。
應(yīng)注意的是,口頭遺囑由于其內(nèi)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較難判斷,則只有在危急情況下才能使用,如遺囑人病危、臨終前等。
二、訂立口頭遺囑的注意事項
遺囑人在生命垂危等危急情形下,找到兩名以上的見證人在場,由遺囑人口述遺囑內(nèi)容。見證人可做記錄,但記錄內(nèi)容因危急情形,遺囑人無法修改、更正。見證人也可不做記錄,以見證人記憶的為準。
由于口頭遺囑是因危急情形不能采用其他遺囑形式的情形下不得已采用的遺囑形式,并且口頭遺囑與其他遺囑形式相比,是最欠缺真實性(或錯誤的可能性最大)的一種遺囑形式,所以,一旦該危急情形解除,遺囑人能以其他形式(如書面、錄音)立遺囑的,口頭遺囑自然失效。即使遺囑人未以其他形式立遺囑,該口頭遺囑仍然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