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文是關于遺產分割方式有哪些以及遺產分割有時效性嗎的問題介紹。由于遺產分割是遺產繼承中最重要的一部分,也是最容易發(fā)生矛盾糾紛的一部分,所以,如果本文內容不能完全解決您的問題,建議您最好是咨詢這方面的專業(yè)律師。
一、遺產分割方式有哪些
遺產分割的方式,是指繼承人取得遺產應繼份的方法。關于遺產分割的方式,如果遺囑中已經指定了分割方式,則應按遺囑指定的方式分割遺產;遺囑中沒有指定遺產分割方式的,由繼承人具體協商遺產的分割方式;繼承人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調解確定遺產分割的方式;調解不成的,則通過訴訟程序,由人民法院確定遺產的分割方式。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辦法處理?!备鶕@一規(guī)定,遺產分割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實物分割。
遺產分割在不違反分割原則的情況下,可以采取實物分割的方式。適用實物分割的遺產,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對可分物,可以作總體的實物分割。如對糧食,可劃分出每個繼承人應繼承的數量。但對不可分物,則不能作總體的分割,只能作個體的分割,如電視機、冰箱等。對不可分物不能作實物分割的,應當采取折價補償的辦法。
2、變價分割。
對不宜實物分割的遺產,可以將其變賣,換取價金,再由各繼承人按照自己應得的遺產份額的比例,對價金進行分割,各自取得與應得遺產份額相對應的價金。
3、補償分割。
對不宜分割的遺產,如果繼承人中有人愿意取得該遺產,則由該繼承人取得該遺產的所有權。取得遺產所有權的繼承人按照其他繼承人應繼份的比例,分別補償給其他繼承人相應的價金。
4、保留共有的分割。
遺產不宜實物分割,繼承人又都愿意取得遺產,或繼承人愿意繼續(xù)保持遺產共有狀況的,則可將其作為共同所有的財產,由各繼承人按各自應得的遺產份額,確定該項財產所應享有的權利與應分擔的義務。
二、遺產分割有時效性嗎
按照繼承法的規(guī)定,被繼承人死亡之時,即是繼承的開始時間;但繼承人在什么時間內分割遺產,繼承法并未做出明確的規(guī)定。一般認為繼承開始后,依據遺產分割自由原則,應由所有繼承人經協商取得一致并確定分割遺產的時間。
如果共同繼承人對于遺產分割的時間不能達成協議,可以請求基層組織予以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繼承開始后,都有隨時請求分割遺產的權利,并在請求不被接受或者認為遺產分割顯失公允時,有權要求基層組織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然,法律對任何權利的保護都是有條件和期限的,繼承人的遺產分割權也是如此。有關遺產的分割時間,我國繼承法要求繼承人應遵守有關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為此,繼承法第8條規(guī)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遺產繼承活動中,對遺產的分割最容易發(fā)生糾紛。那么當糾紛發(fā)生,如果協商不成可以請求基層組織予以調解,或者是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問題了。但是,法律對任何權利的保護都是有期限的,繼承人的遺產分割權也是如此。繼承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繼承糾紛只有兩年的訴訟時效。為了節(jié)約您的寶貴時間,同時也為了避免無謂的損失,在您處理遺產繼承遇到問題時建議您最好還是咨詢專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