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有的合法繼承人愿意接受被繼承人的遺產(chǎn)、有的則放棄繼承,但不管接受或者放棄都要有一定的形式。那么,放棄繼承的形式有哪些,怎樣放棄繼承才有效?下文將對這些問題一一介紹,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一、放棄繼承的形式有哪些
1、明示的形式。
繼承人放棄繼承權(quán),只能用書面或口頭明確的意思表示,這叫明示。
2、默示的形式。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則視為接受繼承,這叫默示。
我國《繼承法》第25條2款規(guī)定:受遺贈人應當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nèi),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責任。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二、怎樣放棄繼承才有效
根據(jù)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chǎn)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p>
1、放棄繼承必須有明確的意思表示,這種表示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但如果沒有明確表示,即使不主動參加遺產(chǎn)分割,也不能視為放棄繼承。
2、放棄繼承只能在繼承開始后,遺產(chǎn)處理前,在繼承未開始前所做表示不能做為放棄繼承的有效表示。在遺產(chǎn)分割后也談不上放棄繼承了。
3、放棄繼承是無條件的放棄。
以上就是關(guān)于放棄繼承的形式有哪些以及怎樣放棄繼承才有效的詳細介紹。通過本文,您就能了解放棄繼承的相關(guān)法律知識。但是,實際生活中遇到的問題往往是比較復雜的,如果本文不能完全解決您的問題,建議您咨詢相關(guān)的專業(yè)律師,根據(jù)他們給出的解決方案,您做個參考。這樣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把問題的風險降到最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