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 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fā)生效力的法律行為。遺囑有多種形式,那么訂立遺囑可采取哪些形式?存在多份遺囑時哪一份有效?下文將對這些問題一一進行介紹。
一、訂立遺囑可以采取哪些形式
1、公證遺囑。立遺囑人必須親自到有管轄權的公證機關或者請公證人員現(xiàn)場辦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2、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全文,并親筆簽名,注明年月日。
3、代書遺囑。由遺囑人指定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根據(jù)遺囑人授意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4、錄音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并應由見證人書寫錄音遺囑證明書,在證明書上簽名,注明年、月、日。
5、口頭遺囑。遺囑只有在危急情況下(生命垂危)方能采用口頭遺囑的形式。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有書面或者錄音形式遺囑的,原先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二、存在多份遺囑時哪一份有效
對于存在多份遺囑時哪一份有效的問題,首先要考慮的因素是,這么多份遺囑在形式和內容上是否都符合法定的條件,是否為有效遺囑。根據(jù)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遺囑包括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五種形式,每種遺囑都有著不同的要求,如對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均規(guī)定了見證人制度,即必須有兩個以上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且無利害關系的人在場,方能有效;對口頭遺囑規(guī)定僅限于在危急情況下作出等。
其次要考慮的因素是,各份遺囑的效力強弱問題。根據(jù)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在我國公證遺囑具有優(yōu)先效力,如果多份遺囑中有公證遺囑,那么就應以公證遺囑為準。
最后要考慮的因素是,遺囑訂立的時間。我國繼承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shù)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由此可見,在多份遺囑效力強弱一致的情況下,訂立在后的遺囑效力優(yōu)于訂立在前的遺囑效力。當多份遺囑存在沖突時,以最后一份遺囑為準。
以上就是有關訂立遺囑可采取哪些形式以及存在多份遺囑時哪一份有效的具體情況,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因為遺囑的形式有五種,而且在現(xiàn)實生活中,有的遺囑人因為種種原因,可能會立下多份遺囑,且相互間的內容可能相互抵觸,如果繼承人們還是無法認定那一份遺囑有效時,建議咨詢相關的專家律師,畢竟他們的經驗更為豐富,可以減少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