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辦理涉外繼承權公證的情形
依照《繼承法》第三十六條及司法部的有關規(guī)定,下列情況可由有管轄權的公證處為當事人辦理繼承權公證:
1、當事人申請繼承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或外國人在境外的動產;
2、當事人申請繼承居住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的動產或不動產;
3、當事人申請繼承居住在境外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的不動產。
二、辦理涉外繼承權公證需要什么材料
已當事人申辦涉外繼承權公證時,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在國外死亡的須提供經(jīng)過公證、認證的死亡證明或其他根據(jù);在國內死亡的,應提交有關醫(y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書或被繼承人生前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銷戶口的證明。在沒有以上證明的情況下,應提交尸體火化單據(jù);對于早年死亡無法提供直接證據(jù)的,可根據(jù)死者墓碑照片、死者訃告以及其他足以證明死亡的證據(jù),同時須由兩個以上的知情人作證;如果被繼承人是被宣告死亡的,應提交人民法院關于宣告失蹤人死亡的公告。
3、被繼承人遺產的產權證明。如房屋所有權證書或契證、銀行存款單、有價證券和數(shù)額等有關材料。
4、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的,當事人應提交遺囑原件。遺囑人在國外立的遺囑,應經(jīng)我駐外使領館認證。
5、當事人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證明。例如:提交結婚證書或收養(yǎng)關系證書,證明當事人與被繼承人是夫妻關系或者是養(yǎng)父母與養(yǎng)子女的關系。也可以提供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根據(jù)檔案記載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特別應注明繼承人對死者生前是否盡過扶養(yǎng)、撫養(yǎng)、贍養(yǎng)的義務等有關情況的證明。
6、代位繼承人申辦公證的,還應提供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及本人與繼承人的關系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