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包權可以繼承嗎
我國《繼承法》第4條規(guī)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guī)定繼承?!币簿褪钦f,公民作為承包人的,其承包的收益,是公民的合法收入,屬于公民個人的私有財產,可以繼承。在現實生活中,農村的承包合同有的可以當年見到收益,有的需要幾年、十 幾年或者更長的時間才能有收益,這樣的長期承包合同就可能發(fā)生合同期內承包人死亡的問題。公民基于承包合同所取得的收益,在他死亡后,必然要轉歸他的繼承人所有。對于某些承包合同,收益慢、周期長,10年、20年才有收益,在未取得收益時,承包的公民已經死亡。但該公民為此付出勞動,投入了資金,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把承包人為此投入的資金、勞力及其增殖和孳息,合理折價補償。其補償金應作為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
目前農村的承包合同絕大部分是家庭聯(lián)產承包合同,是以家庭名義承包的,承包權為家庭成員共同享有,家庭個別成員的死亡,并不影響合同的履行,其承包合同關系不變,家庭的其他成員仍然應當繼續(xù)履行合同。如果合同的有效期為50年,就應當履行50年。這種繼續(xù)履行承包合同不是繼承,而是按照承包合同的約定辦理。有人把這種較長期限的承包合同的履行,說成是承包權的繼承,這其實是一種誤解。
二、財產中不可繼承的范圍有哪些
遺產,作為一種財產,繼承人可依法繼承,但這并不意味著所有的遺產都可以繼承,除《繼承法》第三條規(guī)定的范圍以內的遺產可依法繼承外,下列遺產不能繼承:
1、與被繼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權不能繼承。如公民的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等。
2、與公民的人身有關的債權、債務。這種債權債務是以特定人的行為為客體,與債務人、債權人的人身有密切的聯(lián)系,這種債權債務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3、 國有資源使用權。如采礦權、狩獵權、漁業(yè)權、水資源使用權、海洋、空間等使用權,這是因為這些國有資產的使用權人的使用權都是經過特定程序授予特定人享有的,這些權利不能作為遺產,如果繼承人要使用這些資源的使用權,必須另行申請,經審查批準后重新獲得使用權。
4、 承包經營權?!独^承法》第四條規(guī)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guī)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xù)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钡牵焕^承人在承包中投下的資本,應得的個人收益仍屬遺產,可依法繼承,承包人享有的承包經營權不屬于遺產,不能繼承。
5、宅基地使用權。公民使用的宅基地,只能與房屋所有權一同轉移,不能作為遺產繼承,只能在繼承房屋所有權時,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