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遺囑應當包括哪些內(nèi)容
遺囑的內(nèi)容,一般包括以下幾方面:
1、遺囑人對財產(chǎn)的處置、安排;
2、遺囑人對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附加的義務;
3、指定遺囑執(zhí)行人;
4、其他事項。
另外,遺囑人應在遺囑中注明立遺囑的時間,以確定其遺囑能力。
遺囑的內(nèi)容應當明確,以免發(fā)生歧義。
二、立遺囑應注意哪些問題
依據(jù)《繼承法》有關規(guī)定,公民可以依法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chǎn),立遺囑時應注意的問題有:
1、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即成年人立遺囑時應當神志清楚,能正確表達自己意愿。
2、遺囑人的遺囑只能處分屬于自己的個人財產(chǎn),如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chǎn),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
3、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chǎn)份額。
4、遺囑應符合形式要件。依《繼承法》,遺囑可分為公證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其中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jīng)公證機關辦理;若自書遺囑,應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若是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若以錄音形式立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至于口頭遺囑,只有在危急情況下遺囑人才能立口頭遺囑,并應當有兩名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公證,但在危急情況解除后,若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5、遺囑人可以撤消、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shù)份遺囑,內(nèi)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但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消、變更公證遺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