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證遺囑的有效條件是什么
公證遺囑是所有的遺囑形式中最具有效力的一種,《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闭驗楣C的法律效力最為明顯,因此對于公證遺囑本身的要求也是嚴格的。
(一)公證遺囑必須嚴格按法定程序辦理:
1、申請。申請人須填寫公證申請書,并出具身份證明、財產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
2、審查。主要審查遺囑人是否有完全的行為能力,遺囑的內容是否合法,遺囑人對遺囑處分的財產是否享有處分權,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等。
3、予以公證。
(二)公證必須到的公證機關辦理,一切單位領導、組織、街道、政府機關等證明都不能稱公證。
(三)公證必須由遺囑人親自辦理。由于立遺囑是與人身關系密切相關的民事法律行為,就象結婚、離婚、收養(yǎng)等一樣,是不能由親屬朋友或律師等代理辦理的。如果遺囑人確有病而無法出門或出門有困難的,可由他人代理去請公證員到遺囑人的住所當面辦理公證手續(xù)。
(四)遺囑的審查必須嚴格根據法律而辦理。
二、公證遺囑應該如何訂立
所謂公證遺囑,是指經公證機關公證過的遺囑。由于公證可以起到預防、減少訴訟的作用,而且一旦發(fā)生訴訟,公證文書比私證文書的證明力要強得多,可靠性要大得多,所以在審判實踐中法官對公證遺囑經過審查,沒有疑義后,可以直接采證。既然公證遺囑具有較強的法律效力,能使糾紛得到正確、合法、及時的解決,那么當事人應如何訂立公證遺囑呢?
訂立公證遺囑應到公證機關依法定程序進行,且必須由立遺囑人親自進行,代理人不得代理。具體規(guī)則如下:
1、立遺囑人應向住所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并填寫公證申請表。
申請表應記明以下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
(2)請求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稱、份數(shù)及有關證人的姓名、地址;
(4)申請的時間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立遺囑人應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填寫申請表有困難的,可由公證員代填。
2、立遺囑人申請遺囑公證應提交身份證明、遺囑所涉及財產的所有權證明及其他證明材料。
3、公證處認為符合規(guī)定、決定受理申請的,將發(fā)給受理通知單,并按規(guī)定標準收取公證費。立遺囑人如交納公證費有困難的,可提出書面申請。
4、公證人員會通過詢問證人、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現(xiàn)場勘驗、進行鑒定等方式,對遺囑涉及的事項、財產進行審查。立遺囑人應當如實陳述與公證事項有關的事實,并提供相應的材料。
5、遺囑公證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特殊情況下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至少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
6、經公證人員審查合格、認為可以出具證明,承認公證員草擬公證書后,連同卷宗報批。任何人不得審批自己承辦的公證事項。
7、審批合格后,按司法部規(guī)定或批準的格式制作公證書,并不得涂改、挖改,必須修改的應加蓋公證處校對章。公證書應制作公證書正本和若干副本發(fā)給立遺囑人。
8、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遺囑公證書從審批人批準之日起生效。審批人批準日期即為出證日期。
9、遺囑公證書由立囑人到公證處領取;必要時,也可由公證處發(fā)送。立遺囑人應在公證書送達回執(zhí)上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數(shù)和公證書的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