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什么情況下公證遺囑會失效
經(jīng)過公證的遺囑有很強的法律效力,但是在某些情況下也可能失去效力,比如:
1、遺囑內(nèi)容侵害國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把不屬于自己的東西遺囑給兒女了,則遺囑無效)
2、遺囑人在立遺囑后以事實行為改變遺囑;(比如a先立遺囑把一架鋼琴給兒子b,后來a自己又把鋼琴給砸了,鋼琴不存在了,遺囑當然實效)
3、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4、遺囑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5、厲害關系人申請,經(jīng)法院判決確定無效。(這是兜底的,對于前面沒有涉及的情況,都可以適用)。
二、如何辦理涉外繼承公證
涉外繼承公證是公證處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申請人在具有涉外因素的繼承中具有繼承權利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中國公民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chǎn),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的外國人的遺產(chǎn);外國人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的遺產(chǎn),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中國公民的遺產(chǎn),動產(chǎn)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律,不動產(chǎn)適用不動產(chǎn)所在地法律。
我國與外國訂有條約、協(xié)定的,按照條約、協(xié)定辦理。
辦理涉外繼承公證,申請人為法定繼承人的,應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護照、通行證)及復印件;
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勞資、組織)部門或其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出具的申請人與被繼承人及其他繼承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信函;
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被繼承遺產(chǎn)的產(chǎn)權證明;
被繼承人的婚姻狀況、父母、子女情況證明及有關親屬的親屬關系證明;
法定繼承人中已死亡的,應提交死亡證明及其婚姻狀況、子女情況證明。
申請人為遺囑繼承人的,應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同法定繼承人應提供的1至5項證件及材料;
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遺囑,如該遺囑為被繼承人在域外所立,則該遺囑還須經(jīng)立遺囑地公證機構公證,并經(jīng)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
有遺囑執(zhí)行人的,應提交執(zhí)行人的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