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能否隨時變更或撤銷
遺囑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nèi),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對其遺產(chǎn)或其他事務作出個人處分, 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fā)生效力,這種處分行為就是遺囑。遺囑人訂立遺囑的方式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等。
遺囑的變更是指遺囑人依法改變原先所立的遺囑的部分內(nèi)容。遺囑的變更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改變;
數(shù)額或項目的變更。
遺囑的撤銷是指遺囑人取消原先所立遺囑的全部內(nèi)容。立遺囑人在其死亡之前隨時可以變更和撤銷遺囑。
二、遺囑如何變更或撤銷
《繼承法》第20條第1款規(guī)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本唧w的變更與撤銷有明示與默示兩種:
(一)明示方式變更、撤銷
立遺囑人可以通過明確的意思表示將其所立遺囑撤銷和變更,但是撤銷和變更公證遺囑的意思表示必須經(jīng)公證處重新公證才有效?!独^承法》第20條第3款規(guī)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p>
(二)默示變更、撤銷
1、立遺囑人立有數(shù)份遺囑的,且內(nèi)容相互抵觸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推定后立遺囑變更或撤銷前立的遺囑,但公證遺囑的變更和撤銷須以公證遺囑的方式進行方有效。
2、立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chǎn)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移轉(zhuǎn)、部分移轉(zhuǎn)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