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在多份遺囑時哪一份有效
在現實生活中,有的遺囑人因為種種原因,可能會立下多份遺囑,且相互間的內容可能相互抵觸。在多份遺囑并存時,哪一份遺囑效力優(yōu)先呢?
要解決這一問題,首先要考慮的因素是,這么多份遺囑在形式和內容上是否都符合法定的條件,是否為有效遺囑。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遺囑包括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五種形式,每種遺囑都有著不同的要求,如對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均規(guī)定了見證人制度,即必須有兩個以上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且無利害關系的人在場,方能有效;對口頭遺囑規(guī)定僅限于在危急情況下作出等。
其次要考慮的因素是,各份遺囑的效力強弱問題。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在我國公證遺囑具有優(yōu)先效力,如果多份遺囑中有公證遺囑,那么就應以公證遺囑為準。
最后要考慮的因素是,遺囑訂立的時間。我國繼承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由此可見,在多份遺囑效力強弱一致的情況下,訂立在后的遺囑效力優(yōu)于訂立在前的遺囑效力。當多份遺囑存在沖突時,以最后一份遺囑為準。
二、立遺囑時如何避免遺囑無效
隨著人民收入的提高,個人財富的增長,現在城鄉(xiāng)越來越多的老年人呈現出提前立遺囑的熱潮,為自己的財產提前指定繼承人,以免一旦下世后給后人留下“后遺癥”。老年人立遺囑應避免四大誤區(qū),以免遺囑無效:
1、將夫妻共同財產混同為遺產;
2、書面遺囑未補辦,口頭遺囑便無效。根據《繼承法》有關規(guī)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但在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書面或者錄音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3、讓有利害關系的人作為遺囑見證人。公民立遺囑需要見證人在場證明,《繼承法》明確規(guī)定,見證人不得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且人數應在兩人以上,否則遺囑無效;
4、遺漏法定繼承人。按照有關規(guī)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綜上,如若真要及早立遺囑,要慎之又慎,避免上述誤區(qū),使遺囑真正成為一個合法的遺囑,只有這樣,才能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