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股權可以繼承嗎
從國外的立法來看,多數認為股權的可繼承性。如德國《有限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股權可轉讓并可繼承。
但是,因繼承而發(fā)生股權轉讓時,新股東能否當然取得原股東在公司中法律地位?《公司法》對此未作規(guī)定,各國公司法的規(guī)定也不盡相同。
如英國公司法規(guī)定已故股東的私人代表只有在重新申請并登記注冊后,才能取得股東的地位。法國《商事公司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公司股東通過繼承方式或在夫妻之間清算共同財產時自由轉移,并在夫妻之間以及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之間自由轉移。但是,章程可以規(guī)定,配偶、繼承人、直系尊親屬、直系卑親屬只有在章程規(guī)定的條件獲得同意后,才可成為股東。
也就是說,除非章程有規(guī)定,股東的繼承人因繼受出資即可成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如果章程授權董事決定是否登記被轉讓股權的自由裁量權,那么董事可以拒絕某項股權轉讓。
二、公司股權繼承手續(xù)如何辦理
出資的可繼承性主要體現(xiàn)在財產權的繼承。
股東的資格究其實質,乃是一種身份,屬于人身權的一種。股東死亡,人身權消失。股東的身份不能像財產繼承權一樣由繼承人當然繼承。
借鑒法國公司法的上述規(guī)定,如果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中對股東身份的繼受有明確的約定則從約定;否則,可比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處理,即繼承人是否取得股東身份,應由全體股東過半數的同意,如果股東不同意繼承人取得股東身份,則必須購買死亡股東的出資,如果不購買,則視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股東。
當然,繼承人股東身份取得并不是繼承取得,而是加入取得。實際上是死亡股東退出公司,其繼承人基于公司章程或其他股東的同意而成為股東,繼承了股東在公司中權利和義務。
因此,一旦同意繼承人取得股東身份,公司必須將其姓名、住所及繼承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并辦理工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