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繼承的內(nèi)容包括哪些
(一)代位繼承沒有輩數(shù)的限制。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但是,無論多少代位繼承人參與遺產(chǎn)的分配,都只能分得被代位人應當分配的份額(《繼承法意見》第25條)。
(二)代位繼承人如果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分配遺產(chǎn)時,可以多分(《繼承法意見》第27條)。
(三)由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該已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分配該已死亡的子女(若活著時)可以分得的遺產(chǎn)份額(《繼承法》第11條)。
(四)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并且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喪失代位繼承權。但是,喪失代位繼承權的晚輩直系血親中如果有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qū)Ρ焕^承人盡贍養(yǎng)義務較多的,可適當分給遺產(chǎn)(《繼承法意見》第28條)。
二、代位繼承中要注意什么
(一)被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代位繼承人的繼承權是以被代位繼承人的繼承權為前提的,最高人民法院貫徹繼承法的意見第28條明確規(guī)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如果該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或?qū)Ρ焕^承人盡贍養(yǎng)義務較多的,可適當分得遺產(chǎn)。
(二)代位繼承的范圍問題。法律明確規(guī)定,代位繼承人只限于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當包括自然血親和擬制血親兩種。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代位繼承不受輩數(shù)限制。即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曾外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當然,根據(jù)親等近者排斥親等遠者的原則,被繼承人有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曾孫子女、曾外孫子女不得代位繼承。
(三)被繼承人死亡之前代位繼承人被他人收養(yǎng),其將來是否還享有代位繼承權的問題。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法律事實作為判斷依據(jù)。在代位繼承尚未開始以前,代位繼承人如被他人收養(yǎng),不再享有代位繼承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