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意外死亡
2011年5月27日,李成功在某信用社貸款10萬元,雙方簽訂借款合同一份,約定借款利率為14.5116%,還款日期為2012年5月25日,如借款人需要延長還款時間,則應征得貸款人同意并簽訂延長還款期限協議,張清平對這筆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2012年5月24日,李成功因資金周轉困難向某信用社申請延長還款期限一年,在征得某信用社同意后,李成功、某信用社、張清平三人簽訂延長還款期限協議,約定延長還款期限一年,張清平繼續(xù)對這筆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2012年12月4日,李成功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意外死亡,留下商住樓一棟、面包車一輛、農村自建土磚房一棟。在向李成功的妻子催收借款未果后,某信用社起訴要求判令李成功的妻子劉明華、兒子李平、李安、女兒李艷承擔還款責任,張清平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遺產繼承人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某信用社與李成功簽訂的借款合同、與張清平簽訂的保證合同及三方簽訂的延長還款協議合法有效,在某信用社按照約定發(fā)放貸款后,李成功沒有按照約定償還本金并支付利息。
現李成功已經死亡,則其遺產繼承人劉明華、李平、李安、李艷應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償還借款本金并支付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利息,被告張清平作為連帶保證責任人,應對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綜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