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產繼承糾紛去哪兒起訴
被繼承人生前可能有不同的住所,比如一個是戶籍所在地,一個是經常居住地;其財產也可能置于不同的地方,比如房產在上海,存款在北京,家具、電器等日常用品在。
為了便于確定繼承開始的時間、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生前的關系、遺產的范圍和分配等問題,使繼承遺產的糾紛得到正確解決,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也就是說,被繼承人有兩個以上住所的,在哪個住所內死亡,該住所地的法院對繼承糾紛有管轄權。
主要遺產所在地,應當根據不同的情況確定,比如,主要是對存款的繼承發(fā)生糾紛,存款地應為主要遺產地,存款在不同的地方的,數量最多的存款地為主要遺產所在地;如果是對家具、家用電器等動產繼承發(fā)生糾紛,這些財產的相對集中的放置地為主要遺產地。
當事人應當在對繼承糾紛有管轄權的法院之間選擇其中一個法院起訴。
有時,主要遺產地不好確定,可以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院起訴。根據民事訴訟法關于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如果繼承糾紛涉及的是房屋等不動產,只能在不動產所在地法院提起繼承的訴訟。
二、繼承權糾紛怎樣處理
這里的遺產繼承權糾紛主要講的是未辦理結婚登記的配偶間的遺產繼承權糾紛。
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guī)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應按如下原則處理:
1、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guī)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可按事實婚姻處理,那么,在一方死亡之后,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按繼承法有關規(guī)定享有繼承財產的權利。
2、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guī)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并補辦了結婚登記的,在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即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繼承權。
如果尚未補辦結婚登記的,對男女雙方間的關系只能按同居關系處理,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不得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但若符合繼承法第14條規(guī)定的,可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