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訂立公證遺囑
所謂公證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訂立并經公證機關公證的遺囑。遺囑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作出個人處分,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fā)生效力,這種處分行為就是遺囑。遺囑人訂立遺囑的方式有公證遺囑等,其中以公證遺囑的證明力最高。
訂立公證遺囑應到公證機關依法定程序進行,且必須由立遺囑人親自進行,代理人不得代理。具體規(guī)則如下:
1、立遺囑人應向住所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并填寫公證申請表。
申請表應記明以下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
(2)請求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稱、份數(shù)及有關證人的姓名、地址;
(4)申請的時間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立遺囑人應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填寫申請表有困難的,可由公證員代填。
2、立遺囑人申請遺囑公證應提交身份證明、遺囑所涉及財產的所有權證明及其他證明材料。
3、公證處認為符合規(guī)定、決定受理申請的,將發(fā)給受理通知單,并按規(guī)定標準收取公證費。立遺囑人如交納公證費有困難的,可提出書面申請。
4、公證人員會通過詢問證人、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現(xiàn)場勘驗、進行鑒定等方式,對遺囑涉及的事項、財產進行審查。立遺囑人應當如實陳述與公證事項有關的事實,并提供相應的材料。
5、遺囑公證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特殊情況下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至少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
6、經公證人員審查合格、認為可以出具證明,承認公證員草擬公證書后,連同卷宗報批。任何人不得審批自己承辦的公證事項。
7、審批合格后,按司法部規(guī)定或批準的格式制作公證書,并不得涂改、挖改,必須修改的應加蓋公證處校對章。公證書應制作公證書正本和若干副本發(fā)給立遺囑人。
8、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遺囑公證書從審批人批準之日起生效。審批人批準日期即為出證日期。
9、遺囑公證書由立囑人到公證處領??;必要時,也可由公證處發(fā)送。立遺囑人應在公證書送達回執(zhí)上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數(shù)和公證書的編號。
二、公證遺囑與其他遺囑有什么區(qū)別
那么,公證遺囑與其他遺囑有什么樣的區(qū)別呢?
根據(jù)我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遺囑包括公證遺囑和非公證遺囑兩類,非公證遺囑是指公民所立的遺囑沒有經公證處公證,包括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等。公證遺囑和非公證遺囑的區(qū)別在于:
1、公證遺囑是經國家公證機關證明的遺囑,該遺囑除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認定為不真實和不合法,因為公證遺囑本身證明的就是該遺囑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其他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在發(fā)生爭議時按照法定程序確認。
2、公證遺囑是對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和錄音遺囑的證明,口頭遺囑一般情況下也可以申請公證,但一般情況下公證處證明該遺囑時,應當由公證員制作筆錄,作成代書遺囑。
3、當數(shù)份遺囑之間發(fā)生沖突時,公證遺囑的效力應當高于其他遺囑。當書立時間不同的遺囑之間發(fā)生沖突時,有公證遺囑的,非經公證程序,其他遺囑不得變更公證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