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不能作遺囑見證人
遺囑見證人,是指遺囑人設立遺囑時親臨現場耳聞目睹,并且能夠證明遺囑事實的人。但是由于遺囑是在遺囑人死亡后才付諸執(zhí)行,遺囑人已無法自行說明意圖,所以它的真實性主要客觀證據證明。能夠證明遺囑真實性的客觀證據,除了存在著的遺囑本身以外,主要是遺囑見證人以書面形式或者口頭陳述提供的證明。遺囑見證人是否能夠客觀、全面地如實作證,將直接影響遺囑的效力。因此,繼承法對作為遺囑見證人的資格作了限定,即以下幾種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他們與遺囑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一般來說,他們在場不利于遺囑人毫無顧忌有受外界影響地按照自己的意愿處分財產。因此,法律規(guī)定繼承人、受遺贈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如他們的、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等。他們雖然與遺囑繼承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但由于他們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財產上的直接利害關系,容易影響客觀、全面地證明遺囑事實。
排除以上幾種情況,其他的人一般就可以做見證人了。
二、哪些遺囑需要見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guī)定: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