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可對法定繼承人的份額處理么
《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
也就是說,只要不違反《繼承法》的規(guī)定,公民可以任意處分自己的財產。這個任意處分,不僅包括可以指定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繼承遺產,而不依法定繼承順序的規(guī)定;也包括可以自由確定各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而不必按法定繼承份額的規(guī)定。
應注意的是《繼承法》對遺囑繼承也做了必要的限制規(guī)定,如第十九條規(guī)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這是為了保護繼承人中那些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以免他們的生活陷于困境,以致既不符合人道主義精神,也無形中加重了社會的負擔。
二、立遺囑注意哪些問題
依據《繼承法》有關規(guī)定,公民可以依法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立遺囑時應注意的問題有:
1、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即成年人立遺囑時應當神志清楚,能正確表達自己意愿。
2、遺囑人的遺囑只能處分屬于自己的個人財產,如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
3、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4、遺囑應符合形式要件。依《繼承法》,遺囑可分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其中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若自書遺囑,應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若是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若以錄音形式立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至于口頭遺囑,只有在危急情況下遺囑人才能立口頭遺囑,并應當有兩名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公證,但在危急情況解除后,若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5、遺囑人可以撤消、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但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消、變更公證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