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贈與合同的法律特征
法律特征:
(1)房屋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無償合同。
贈與人自愿單方承擔將房屋無償贈與對方的義務,但不享受對等的權利;受贈人則享有無償接受對方所贈房屋的權利,一般不承擔法律上的義務,即使受贈人在接受贈與時附有一些義務,但這些義務并非與所取得的權利互為代價。
(2)房屋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
贈與人必須把贈與房屋實際交付給受贈人,受贈人接受贈與房屋后,房屋贈與的民事法律行為才完成,合同才算生效。但在實物交付后,則不得再行撤回贈與。如果因贈與人撤回贈與而發(fā)生糾紛,受贈方可請求人民法院裁決。
(3)房屋贈與合同是要式合同。
房屋贈與同房屋買賣一樣,都屬于所有權的轉(zhuǎn)移。按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應提交各項證明辦理登記過戶手續(xù)。如果當事人未辦理過戶手續(xù),根據(jù)《合同法》第44條、1999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9條的規(guī)定,贈與合同仍然有效,但贈與的房屋所有權不能轉(zhuǎn)移。
二、房屋贈與有哪些條件
(1) 房屋贈與關系的主體資格需適合
作為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的贈與人需依法成立,國家機關需根據(jù)有關法律設立,企業(yè)應當經(jīng)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注冊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社會團體需經(jīng)民政部門的審核批準;作為自然人的贈與人須具備完全的行為能力,但對于受贈人可以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
(2) 贈與人對房屋應當具有所有權
房屋贈與決定了房屋的權屬,是房屋所有權人行使處分權的重要表現(xiàn),僅對房屋享有占有權、使用權的當事人,如房屋的承租人、借住人,或者不具有房屋所有權的其他當事人,如代管人等都不能贈與房屋。不具有所有權的當事人行使房屋贈與權的,至少應當對房屋享有處分權,如國有單位,對其房屋不具有所有權只具有經(jīng)營管理權,國有單位對其房屋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處分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