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遺產信托的概念
遺囑信托又稱為身后信托,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辦理委托人去世后各項事務的信托業(yè)務,是個人信托特有的業(yè)務。管理遺產信托是指信托機構作為受托人對遺囑人的遺產進行管理。
分為兩種情況:一是遺產繼承未定時的遺產管理信托;二是遺產“繼承已定”時的遺產管理信托。遺囑執(zhí)行信托是為了實現遺囑人的意志而進行的信托業(yè)務,其主要內容有清理遺產、收取債權、清償債務、稅款及其他支付、遺贈物的分配、遺產分割等。
二、管理遺產信托的內容
信托機構在被正式任命為遺囑執(zhí)行人或遺產管理人之后,應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向死者的債權人發(fā)出正式通知,要求債權人在指定的期限(一般通知發(fā)出后的4~6個月)之內出示其對死者的債權憑證,據以掌握和清償債務。同時,信托機構還要向死者的繼承人和被遺贈人兩種利害關系人發(fā)出正式通知。
繼承未定時,管理遺產信托的內容是:清理遺產,編制財產目錄;公告繼承人;公告?zhèn)鶛嗳撕捅贿z贈人;償還債務,交付遺贈物;移交遺產。
繼承已定時,管理遺產信托的內容是:妥善管理遺產支付由遺產而引起的債務,收取由遺產而帶來的債權,盡力管理信托財產,使其獲得應有的收益,并將收益交付繼承人;交還遺產,結束信托。信托機構根據信托契約的設立,到期將遺產交還給繼承人,遺產移交完畢,管理遺產信托便可結束。
如果繼承人已經確定,信托機構則可按照遺囑的規(guī)定或與有關人士商榷后將遺產移交給繼承人;若最終無法確定繼承人,則由信托機構按照遺囑的指定處置,或按照法律將遺產上交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