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訂立代書遺囑的要求有哪些
《繼承法》第17條第3款規(guī)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币虼耍鷷z囑的要求是:
1、法律上要求見證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須與繼承遺產及遺產繼承人均無利害關系,筆者認為還有更重要的一點是至少有兩個見證人須全程見證遺囑書立過程。法律只是從實體上保證了見證人的公正性,但程序上的公正也不可忽視。
2、從法律上講代書人屬見證人之一,其實體上的要求當然應符合見證人的條件。不符合見證人條件的代書人書立的代書遺囑應屬無效。關于如何代書,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未作具體的規(guī)定,筆者認為,代書應盡可能保留立遺囑人的原話,不要過多的歸納立遺囑人的意思,以免曲解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另外,應盡可能采用手寫,減少打字數量,如果在立遺囑現場打字,那與手寫本質上并無不同,效力自不必說。
3、日期是任何一種遺囑都須具備的要件,沒有日期的代書遺囑因不符合法律之規(guī)定,當屬無效。另外日期是確定遺囑效力的重要因素,尤其對某一遺產存在多份代書遺囑的情況,日期就是確定效力的直接依據,日期最后的代書遺囑才是有效力的遺囑。
4、代書遺囑必須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遺囑人簽名。
二、簽章能代替遺囑簽名嗎
關于簽章是否可以代替遺囑中的簽名這一問題,實踐中存在爭議。一種觀點認為私章與簽名沒有什么不同效力自然是一樣的,也有的觀點認為如果有證據證明私章是立遺囑人生前經常用的就應認定遺囑有效。
私章對某個人而言并不具有人格化、特定化,標明某人名字的私章與該人并不具有法律上必然的對應關系,在法律后果上也是不相同的,因此第一種觀點是不正確的。即使有證據證實遺囑上蓋有的某人的私章是該人經常使用的,筆者認為也是無效的。
如果代書遺囑上立遺囑人簽了名而見證人和代書人蓋的是私章,而沒有簽名,遺囑是否有效?我們認為,這種情況要具體分析,也不能一概因不符合形式要件就當然認定其為無效。代書遺囑作為遺囑的一種,其最終發(fā)生效力的是遺囑本身,而不是代書行為,如果見證人及代書人能詳細描述見證及代書過程,且沒有矛盾之處,并能就沒有簽名進行合理解釋的,該遺囑應認定有效。反之,應認定該代書遺囑無效。
總之,書立代書遺囑應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來操作,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維護立遺囑人及遺囑繼承人的利益,也能最大限度地減少因遺囑而產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