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書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遺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立遺囑人的姓名、年齡、性別等;
2、立遺囑人的家庭情況;
3、訂立遺囑的原因;
4、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5、處分財產的種類、名稱、數量和所在地等;
6、遺囑受益人姓名、性別、年齡等;
7、對財產及其它事務的處理意見;
8、遺囑的份數、保留以及是否有執(zhí)行人執(zhí)行等;有遺囑執(zhí)行人的,應當寫明執(zhí)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9、遺囑制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
二、公證遺囑需要注意什么
公證遺囑是所有的遺囑形式中最具有效力的一種,《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正因為公證的法律效力最為明顯,因此對于公證遺囑本身的要求也是嚴格的。
(一)公證遺囑必須嚴格按法定程序辦理:
1、申請。申請人須填寫公證申請書,并出具身份證明、財產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
2、審查。主要審查遺囑人是否有完全的行為能力,遺囑的內容是否合法,遺囑人對遺囑處分的財產是否享有處分權,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等。
3、予以公證。
(二)公證必須到的公證機關辦理,一切單位領導、組織、街道、政府機關等證明都不能稱公證。
(三)公證必須由遺囑人親自辦理。由于立遺囑是與人身關系密切相關的民事法律行為,就象結婚、離婚、收養(yǎng)等一樣,是不能由親屬朋友或律師等代理辦理的。如果遺囑人確有病而無法出門或出門有困難的,可由他人代理去請公證員到遺囑人的住所當面辦理公證手續(xù)。
(四)遺囑的審查必須嚴格根據法律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