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接受遺囑后不贍養(yǎng)老人 又要求分割遺產
王某在去世前立遺囑將其與妻程某共同建造的兩層三間樓房留給三子,并約定由小兒子王某撫養(yǎng)程某。王某去世后,王某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xù),程某便與王某共同生活。一段時間后,王某對待程某的態(tài)度慢慢改變,不但不照顧老人,還經常打罵老人,致使程某不愿與他共同生活,現要求分割房產。
不贍養(yǎng)老人遺囑有效嗎
所謂附義務的遺囑,是指遺囑中明確指定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必須履行一定義務的遺囑。對于遺囑是否附義務,各國法律有不同的規(guī)定。法國民法第900條:“生前或遺囑處分中的義務,不能違法或者違背善俗,否則是為無義務。”奧地利民法第697條:“意義不明了的義務視為無義務?!比鹗棵穹ǖ涞?82條:“負擔或者條件有背于善良風俗或者違法者,其處分無效,負擔或者條件僅為他人之困擾或者無意義者,其負擔或者條件視為不存在?!?/p>
我國繼承法沒有對此作具體的規(guī)定,但結合我國《民法通則》和其他國家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可以得出,遺囑中所附的條件或義務應符合國家法律規(guī)定,不能違反善良風俗,且所附的負擔應有實質意義,否則將視負擔不存在或者無效。本案中,王軍在遺囑中所附的條件為王申應撫養(yǎng)其母親程翠。
但王申撫養(yǎng)母親是法定的義務,即使無此遺囑,王申也應承擔撫養(yǎng)母親的責任。所以,此遺囑中的義務無實質的意義,不能引起權利義務的發(fā)生、變更和消滅,應視其不存在。故此案不能適用《繼承法意見》第43條的規(guī)定。
但在本案中,房屋是王某和程某共同建造,是夫妻婚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財產,王某以遺囑形式處分了其妻子的財產,侵犯了妻子的個人財產所有權。按照《繼承法意見》第38條規(guī)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所以,王某處分程某財產的這部分遺囑,應認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