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承權放棄可附條件么
繼承的放棄,是指繼承人作出的放棄其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的意思表示。繼承權的放棄,是繼承人對其繼承權的一種處分。繼承權的放棄,須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繼承權的放棄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
繼承權的放棄不能附加任何條件。
雖然放棄繼承權是當事人的權利,但其行使權利時不得侵害他人的權利。如果繼承人在放棄繼承權時附有條件,則可能給他人的權利造成侵害。同時,繼承這一法律行為在某種程度上具有時效性,如果允許繼承人放棄繼承權附期限,則勢必延誤遺產的處理而損害其他繼承人的利益。
二、繼承權放棄在何時提出有效
放棄繼承是繼承人不接受遺產的單方意思表示。繼承人有權放棄繼承,放棄繼承后即不再享有繼承權。放棄繼承應以明確的意思表示為準,即應以口頭、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和社會公開聲明不參加繼承,不接受遺產。
放棄繼承是無條件的,繼承不得以轉讓繼承權為條件放棄繼承。被放棄的遺產份額,無論是法定繼承,還是遺囑繼承,均應按法定繼承處置。放棄繼承是法律賦予繼承人的一項權利,但繼承人無行為能力而沒有監(jiān)護人的,監(jiān)護人原則上無權放棄被監(jiān)護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利。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也就不能承擔清償債務的義務。
至于放棄繼承的時間,繼承法規(guī)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在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如果法定繼承人提出放棄繼承,也可以在繼承開始前提出,而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則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開始后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