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放棄繼承
在實踐中有的合法繼承人愿意接受被繼承人的遺產(chǎn)、有的則放棄繼承,但不管接受或者放棄都要有一定的形式。我國《繼承法》第25條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chǎn)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p>
1、明示的形式。
繼承人放棄繼承權(quán),只能用書面或口頭明確的意思表示,這叫明示。
2、默示的形式。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則視為接受繼承,這叫默示。
根據(jù)我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接受、放棄繼承或遺贈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在繼承開始后進行;
2、不得附條件和期限;
3、必須享有繼承權(quán)或受遺贈權(quán)的公民進行;
4、必須在法定期間內(nèi)進行。
二、放棄繼承在何時放棄是有效的
我國《繼承法》第25條2款規(guī)定:受遺贈人應當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nèi),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責任。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所謂放棄繼承是指繼承人作出的不接受被繼承人遺產(chǎn)的意思表示。繼承人有權(quán)依照自己的意愿作出接受或放棄繼承權(quán)的決定。
繼承人要放棄繼承應注意如下問題:
1、放棄繼承,必須在繼承開始后、遺產(chǎn)分割前作出表示。如果遺產(chǎn)已分割,放棄的就不再是繼承權(quán),而是所有權(quán)。
2、放棄繼承必須明示。即繼承人必須明確表示放棄,如果采用默認的方式,則被視為接受繼承。
3、放棄繼承應由繼承人自己作出決定,而不能由代理人代為作出。無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一般也不能代為作出放棄繼承的決定。
4、放棄繼承是無條件的。即對應繼承的遺產(chǎn)表示無條件地放棄。
5、放棄繼承權(quán)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