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產(chǎn)放棄如何公證?
放棄繼承權,是一種單方面的法律行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guī)定遺產(chǎn)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chǎn)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因此,雖然公證不是必需程序,但為了防止反悔所帶來的被動情況,建議公證為妥。辦理放棄遺產(chǎn)繼承權只要到當?shù)氐墓C處申辦公證書就可以了,申請辦理放棄繼承遺產(chǎn)公證書,須向公證機關提供的證件材料是:
1、申請人的戶口本,身份證或其他有關身份證明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一般須復印兩份);
2、有關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原件及復印件一式二份;
3、放棄遺產(chǎn)繼承權聲明書(須在公證機關公證員面前當場書寫并簽名);
4、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組織部門出具的證明信件。
二、遺產(chǎn)繼承放棄的份額如何處理?
被放棄的繼承份額就在參加繼承的繼承人中分配。
如果表示放棄繼承的是遺囑繼承人,則放棄的份額應當轉歸法定繼承人繼承。
如果放棄繼承的是法定繼承人,其應繼承份額由其他法定繼承人按法律規(guī)定的繼承順序繼承;
如果放棄繼承的是被繼承人的唯一法定繼承人時,被繼承人的遺產(chǎn)歸國家或集體享有。
根據(jù)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放棄繼承權的人不繼承遺產(chǎn),通常條件下,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也就可以不負清償?shù)呢熑?。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既不表示接受又未表示放棄時,便推定為放棄接受遺贈。被放棄的遺贈財產(chǎn),按法定繼承辦理。遺囑人沒有法定繼承人時,即收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主動放棄或法定期限屆滿沒有表示接受而實際放棄遺贈的受遺贈人,不再承擔遺贈人所附加的有關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