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承權公證是否有期限限制
根據(jù)《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接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人根據(jù)遺囑或依法定繼承繼承被繼承人的房屋時,要辦理繼承權公證。但生活中,繼承人基于各種考慮特別是房屋為被繼承人與其它共有時,會怠于辦理繼承權公證。那么繼承權公證是否有期限的限制?
我國繼承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形式表示放棄繼承,或有其它充分證據(jù)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按照上述規(guī)定,如果繼承人沒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就可辦理繼承權的公證。無論是遺囑繼承,或法定繼承。
但接受遺贈則不同,繼承法第25條規(guī)定,遺贈人應在知道受遺贈后2個月內,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遺贈。遺贈人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后知道遺贈2個月內辦理公證。
二、繼承權公證如何收費
遺囑公證費用各地收費不盡相同,遺囑公證收費大約在100元-400元之間。遺囑屬于一種個人聲明,不發(fā)生財產轉移的效力?,F(xiàn)在我國還不用收取遺產繼承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