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樣的遺囑有效?
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 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fā)生效力的法律行為。公民立遺囑是依法處分個人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的民事行為。
有效遺囑必須具備以下實質要件:
1、遺囑處分的遺產只能是個人合法所有的財產,處分其他財產無效;
2、遺囑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3、遺囑中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
4、立遺囑人必須具有立遺囑能力。
二、什么樣的遺囑無效?
(一)不滿十六周歲的兒童、精神病患者、已滿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等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同時,立遺囑人立遺囑時無行為能力、后來有了行為能力,所立遺囑仍然無效;立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效力。
(二)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固然無效,但實踐中較難證明,尤其是立遺囑人已經去世的情況下,他人若想通過訴訟認定遺囑無效,必須要有足夠的、符合法律形式要求的證據證明。
(三)遺囑人生前對自己財產的處分導致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的,遺囑被視為撤銷或部分撤銷,不發(fā)生法律效力。
(四)遺囑人對不屬于自己財產的處分也導致遺囑無效。實踐中經常發(fā)生夫妻雙方一方死亡,另一方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擅自處分夫妻另一方的遺產,導致處分該遺產的遺囑或遺囑中的部分內容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