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有什么特征
所謂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fā)生效力的法律行為。遺囑共有以下幾個特征: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即遺囑是基于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fā)生預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為。
2、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
3、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并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4、遺囑是要式法律行為。一般情況下,遺囑必須是書面的,只有在遺囑人生命垂?;蛘咴谄渌o急情況下,才能采用口頭形式,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因此失效。
5、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行為。因為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后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為生效的條件。
二、立遺囑時注意哪些問題
1、兒女們不到齊,遺囑沒法立。只要所立遺囑是自己真實意思的表示,且內容合法有效,就是有效的。不需要征得兒女或其他繼承人的同意。
2、只要是遺囑人的兒女就一定每人有份。遺產歸誰所有完全憑遺囑人的意愿,不受血緣的限制。
3、不贍養(yǎng)老人的兒女本不應分得遺產,所以無需立遺囑。這樣的想法是錯誤的,雖然我國《繼承法》中規(guī)定:有扶養(yǎng)能力和扶養(yǎng)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yǎng)義務,在分配遺產時應少分或不分,但證據(jù)的取得是非常困難的,經常由于無法證明而使這些“不孝”子女仍然分得遺產,而不會喪失繼承權或完全分不到。
4、父債子償。這種說法跟遺囑相關,其實是個誤區(qū)。從法律角度講,這種說法是不成立。法律規(guī)定:債權人死亡后,由繼承其遺產的人,在其繼承的范圍內進行歸還。
5、夫妻受遺贈財產怎么算?夫妻雙方有一方受到了遺囑或者遺贈,這筆財產究竟是個人財產,還是雙方共同財產?這是 《婚姻法》 修改之后涉及到的一個比較敏感的遺囑問題。法律規(guī)定:如果沒有特殊約定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有特殊約定(比如夫妻特別去公證,或者受繼承人在立遺囑時特別約定該財產屬于個人財產),那么這筆財產屬于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