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遺產不能繼承
1、與被繼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權不能繼承。如公民的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等。
2、與公民的人身有關的債權、債務。這種債權債務是以特定人的行為為客體,與債務人、債權人的人身有密切的聯(lián)系,這種債權債務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3、 國有資源使用權。如采礦權、狩獵權、漁業(yè)權、水資源使用權、海洋、空間等使用權,這是因為這些國有資產的使用權人的使用權都是經過特定程序授予特定人享有的,這些權利不能作為遺產,如果繼承人要使用這些資源的使用權,必須另行申請,經審查批準后重新獲得使用權。
4、承包經營權?!独^承法》第四條規(guī)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guī)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xù)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钡牵焕^承人在承包中投下的資本,應得的個人收益仍屬遺產,可依法繼承,承包人享有的承包經營權不屬于遺產,不能繼承。
5、 宅基地使用權。公民使用的宅基地,只能與房屋所有權一同轉移,不能作為遺產繼承,只能在繼承房屋所有權時,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權。
二、怎樣確定遺產繼承開始的時間
根據《繼承法》規(guī)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公民的死亡分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這兩種方式都屬于公民在法律上的“死亡”,其死亡時間也都應有法律明確規(guī)定。
(一)自然死亡時間的確定。
自然死亡亦稱生理死亡或公民生命的絕對消滅。根據司法實踐,確定公民自然死亡的依據是:
(1)被繼承人呼吸停止,心臟停止跳動的時間;
(2)醫(yī)院的死亡證書中記載的死亡時間;
(3)戶籍管理登記手冊中記載的死亡時間。
(二)公民宣告死亡時間的確定。
(1)公民下落不明須達到法定的期間。
(2)須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
(3)須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