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書遺囑的有效條件是什么
代書遺囑是指非由立遺囑人自行書寫的遺囑,而是由代書人根據立遺囑人的的意思表示代為書寫的遺囑。由于其非自書性,在實踐中產生的爭議就比較多,在對其效力的認定上也存在一些爭議。解釋:代書遺囑,是指遺囑人請他人代替自己書寫遺囑。
合法有效的代書遺囑應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代書遺囑也屬于遺囑的一種形式,即遺囑可以由他人代書。而代書遺囑應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遺囑的一般要求,即
a、立遺囑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設立遺囑;
b、立遺囑人思想表示真實;
c、遺囑處分的財產為立遺囑人合法財產;
(2)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且與繼承人無利害關系;
(3)見證人中的一人代書,并注明年、月、日;
(4)代書人、其他見證人、遺囑人簽名。
二、哪些人能做代書遺囑見證人
需要注意的是,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4)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排除這些不能做代書遺囑見證人的人,那么其他的人就可以做代書遺囑的見證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