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樣的遺囑有效
1、遺囑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對此,繼承法明確指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8周歲以上且精神正常的人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具有立遺囑的行為能力,可以立遺囑。
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2、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因不是遺囑人真實的意思表示而無效。偽造的遺囑不是被繼承人的意思表示,即使偽造的遺囑沒有損害繼承人的利益,或并不違背被繼承人的意思表示,也屬無效。遺囑被篡改的,被篡改的部分無效,但不影響遺囑中未被篡改內(nèi)容的效力。
3、遺囑的內(nèi)容符合法律規(guī)定或者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繼承法中規(guī)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chǎn)份額。如果遺囑生效時,沒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對應當保留的必要份額的處分無效;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chǎn)時,遺囑的這部分因違法也應認定為無效。
二、生前意思表示與遺囑相反效力如何
《繼承法》允許公民依法自由處分個人所有的財產(chǎn),立遺囑的也可以撤銷、變更?!独^承法執(zhí)行意見》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chǎn)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
因為遺囑是在被繼承人死亡時才生效的法律文件,遺囑人生前的行為是在遺囑尚未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時候做出的,其效力自然高于遺囑的處分;所以生前行為與意思表示相抵觸并發(fā)生實際改變時,以生前行為為準,所涉及的遺囑部分視為被撤銷,即不再存在、不發(fā)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