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遺囑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繼承分為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在說到遺囑之前,首先明確什么是法定繼承人,法定繼承人是指自己的直系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實踐中,遺囑繼承爭議較多,其中大多是因遺囑效力引起。在我國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和公證遺囑五種遺囑,其中公證遺囑的效力最大,口頭遺囑的效力相對最低。立遺囑人應在自己意識清晰時,找兩個沒有利害關(guān)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在沒任何外來壓力的情況下,清楚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如有必要,最好辦理遺囑公證。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jīng)公證機關(guān)辦理,相對比較嚴格,而且經(jīng)過公證效力較高。
自書遺囑,應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若是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guān)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若以錄音形式立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guān)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至于口頭遺囑,只有在危急情況下遺囑人才能立口頭遺囑,并應當有兩名以上無利害關(guān)系的見證人在場公證,但在危急情況解除后,若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二、遺囑能用蓋章代替簽名嗎
實踐中存在立遺囑人、見證人或代書人用蓋私章代替簽名的情況,那么這種情況下遺囑的效力如何?一種觀點認為私章與簽名沒有什么不同效力自然是一樣的。也有的觀點認為如果有證據(jù)證明私章是立遺囑人生前經(jīng)常用的就應認定遺囑有效。
私章往往出現(xiàn)于非正式場合,私章對某個人而言并不具有人格化、特定化,標明某人名字的私章與該人并不具有法律上必然的對應關(guān)系,因此遺囑應當無效。理由如下:
1、即使有證據(jù)證實遺囑上蓋有的某人的私章是該人經(jīng)常使用的,但由于遺囑是在立遺囑人死亡后才發(fā)生法律效力,作為第三人無法得知該私章是否系死者生前所蓋,即使見證人證實該私章系死者生前所蓋。
2、書立遺囑是一種嚴格的民事法律行為,是一種要式行為,其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要件,客觀上即使是立遺囑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及其真實的行為表示,因其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要件也不能產(chǎn)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