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棄繼承權何時提起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1、放棄繼承,必須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表示。如果遺產已分割,放棄的就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2、放棄繼承必須明示。即繼承人必須明確表示放棄,如果采用默認的方式,則被視為接受繼承。
3、放棄繼承應由繼承人自己作出決定,而不能由代理人代為作出。無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一般也不能代為作出放棄繼承的決定。
二、放棄繼承權要注意什么
1、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即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放棄繼承的,視為其自繼承開始就放棄繼承權;不但對遺產不享有權利,對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不承擔義務,而且對遺產的孳息也不享有權利。
2、 放棄繼承一般不允許翻悔。放棄繼承權,是指繼承開始到遺產分割之前的這段時間內,放棄自己已取得的繼承遺產的權利,完全自由地表示自己不愿意處于繼承人的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guī)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p>
3、 繼承人因不愿履行法定義務,如不想清償被繼承人債務,不愿承擔扶養(yǎng)、撫養(yǎng)、贍養(yǎng)義務等原因而表示放棄繼承的,必然損害他人的利益。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guī)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4、被放棄的繼承份額就在參加繼承的繼承人中分配。如果表示放棄繼承的是遺囑繼承人,則放棄的份額應當轉歸法定繼承人繼承。如果放棄繼承的是法定繼承人,其應繼承份額由其他法定繼承人按法律規(guī)定的繼承順序繼承;如果放棄繼承的是被繼承人的唯一法定繼承人時,被繼承人的遺產歸國家或集體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