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書遺囑的有效條件是什么
根據(jù)我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代書遺囑也屬于遺囑的一種形式,即遺囑可以由他人代書。而代書遺囑應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遺囑的一般要求,即:
a、立遺囑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設立遺囑。立遺囑人的行為能力以立遺囑時為準,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的,即便后來失去行為能力或此前不具備行為能力,遺囑依然有效。
b、立遺囑人思想表示真實。如立遺囑人被脅迫、被欺騙時所立的遺囑因為意思表示不真實而無效。
c、遺囑處分的財產為立遺囑人合法財產。
(2)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且與繼承人無利害關系;
(3)見證人中的一人代書,并注明年、月、日;
(4)代書人、其他見證人、遺囑人簽名。
二、代書遺囑見證人的條件
根據(jù)《繼承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1)無行為能力人是指不滿六周歲的兒童、精神病患者。
(2)限制行為能力人是指已滿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但是根據(jù)《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繼承法意見》對此作了進一步的解釋,即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