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效遺囑的形式是什么
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nèi),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對其遺產(chǎn)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 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fā)生效力的法律行為?!独^承法》規(guī)定的遺囑形式有:
(一)公證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訂立并經(jīng)公證機關公證的遺囑。
(二)自書遺囑是指由立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
(三)代書遺囑是指非由立遺囑人自行書寫的遺囑,而是由代書人根據(jù)立遺囑人的的意思表示代為書寫的遺囑。
(四)錄音遺囑。即立遺囑人通過錄音或錄像的形式,確定其遺囑的內(nèi)容。
(五)口頭遺囑,是指在危急情況下所立的遺囑。但在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二、簽章可以代替遺囑簽名嗎
關于簽章是否可以代替遺囑中的簽名這一問題,實踐中存在爭議。一種觀點認為私章與簽名沒有什么不同效力自然是一樣的,也有的觀點認為如果有證據(jù)證明私章是立遺囑人生前經(jīng)常用的就應認定遺囑有效。
私章對某個人而言并不具有人格化、特定化,標明某人名字的私章與該人并不具有法律上必然的對應關系,在法律后果上也是不相同的,因此第一種觀點是不正確的。即使有證據(jù)證實遺囑上蓋有的某人的私章是該人經(jīng)常使用的,筆者認為也是無效的。
如果代書遺囑上立遺囑人簽了名而見證人和代書人蓋的是私章,而沒有簽名,遺囑是否有效?筆者認為,這種情況要具體分析,也不能一概因不符合形式要件就當然認定其為無效。代書遺囑作為遺囑的一種,其最終發(fā)生效力的是遺囑本身,而不是代書行為,如果見證人及代書人能詳細描述見證及代書過程,且沒有矛盾之處,并能就沒有簽名進行合理解釋的,該遺囑應認定有效。反之,應認定該代書遺囑無效。
總之,書立代書遺囑應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來操作,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維護立遺囑人及遺囑繼承人的利益,也能最大限度地減少因遺囑而產(chǎn)生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