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繼承有什么條件
關于代位繼承的發(fā)生原因,有三種不同的規(guī)定:
1、以被代位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為代位繼承發(fā)生的唯一原因。我國繼承法和法國民法典屬于這種類型。
我國除在繼承法中對此作出明確規(guī)定之外,最高法院在關于貫徹執(zhí)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又從反面規(guī)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將代位繼承嚴格限制在被代位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一種情況。
2、被代位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和喪失繼承權,都可以引起代位繼承。日本、韓國、意大利等國和我國臺灣屬于這一類型。
3、被代位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喪失繼承權和拋棄繼承權,均發(fā)生代位繼承。德國和瑞士等國屬于這種類型。
二、代位繼承范圍是什么
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血親繼承人,配偶一方先亡不發(fā)生其子女代位繼承的問題,這是各國繼承法的一致原則。至于哪些血親繼承人能夠作為被代位人,各國的規(guī)定差別甚大。綜觀各國繼承立法,關于被代位人范圍的規(guī)定,大體有四種類型:
1、被代位人限于被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我國繼承法和臺灣地區(qū)民法屬于這種類型我國繼承法規(guī)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由其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將被代位人限于被繼承人的子女。臺灣地區(qū)民法則一般地將直系卑親屬列為被代位人,規(guī)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有于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卑屬代位繼承其應繼份,而第一順序繼承人為直系卑親屬。
2、被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和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親屬都可以作為被代位人。日本、法國、韓國、加拿大、保加利亞等國民法屬于這種類型。
3、被代位人的范圍包括直系卑親屬、父母及其直系卑親屬和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親屬。德國和瑞士等國屬于這種類型。屬于這一類型的繼承立法,嚴格貫徹親系繼承原則,繼承順序按親系劃分,每一順序中再按親系劃分為若干順序,順序在前的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即由其直系卑親屬代位繼承,只要該親系中有繼承人存在,其應繼份就不會轉歸他系繼承。
4、被代位人的范圍包括直系卑親屬、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親屬、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親屬。美國統(tǒng)一繼承法典屬于這種類型。這種類型和第三種類型的區(qū)別在于,按照第三種類型的立法,兄弟姐妹不是一個獨立的繼承順序,他們被劃歸父母及其直系卑親屬這一親系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