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怎樣寫才能生效
遺囑人立遺囑時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強迫或者欺騙的情形。有效的口頭遺囑應當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1)遺囑人必須是處在情況危急時刻;
(2)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3)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4)遺囑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處理遺產(chǎn)的真實意思。
如果繼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勞動能力、生活極度困難,遺囑中必須要給這樣的繼承人保留一定的遺產(chǎn)份額。病危時的口頭遺囑必須要有兩個以上的人做見證,而且這兩個人本身不能是繼承人或與繼承人有利害關系。
如果遺囑人先后立了多份遺囑,以最后所立的為準,但任何遺囑都不能和已經(jīng)公證過的遺囑相抵觸。比如說,一個人生前立了多份遺囑,而每份遺囑的內容都不太一樣,其中第一份遺囑是經(jīng)過公證機關公證的,那么這種情況下就應該以公證遺囑所立的內容為準進行遺產(chǎn)繼承,而不是以最后立的那份遺囑為準。因為,在不同種類的遺囑中,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
二、遺囑見證人的條件是什么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因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才能對事物有足夠的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事物缺乏足夠的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
(2)不是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遺囑人沒有利害關系。
因為有利害關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驅動而做不真實的證明。對“有利害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6條規(guī)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jīng)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