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棄繼承權公證如何辦理
繼承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和繼承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繼承人的繼承行為真實性、合法性,確認繼承人的繼承權的活動在申請辦理繼承公證時:繼承人首先應確定管轄的公證機構。根據(jù)規(guī)定,遺產為動產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財產所在地的公證處受理;遺產為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受理;遺產不在一地的,由主要遺產所在地的公證處受理。當事人一般應親自向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申請有困難的,可能委托其他繼承人或他人代為申請。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的當事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委托的其他代理人申請辦理。
公民申請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應當親自到其所在地或行為發(fā)生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托他人代理。申請時,應當逐項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供:
1、本人的身份證明。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3、本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可由本人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提供。這種親屬關系為確實享有繼承權的親屬。
4、有本人簽名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二、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應注意什么
1、當事人放棄繼承權聲明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
2、放棄繼承權公證生效后,即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一般不能更改。
3、放棄繼承權不應附帶其他條件或將自己放棄的權利轉給他人,如出現(xiàn)這種情況,應按接受繼承辦理。
4、放棄繼承權的人,應當是享有繼承權的人。不享有繼承權的人,自然就談不上放棄繼承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