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繼承糾紛應具備的證據
代位繼承糾紛案件一般應具備如下證據:
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應提交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或公安機關、村委會、居委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
(2)當事人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還應提交監(jiān)護人的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戶口本。
(3)證明是養(yǎng)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撫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應提供收養(yǎng)、出生證明、形成撫養(yǎng)關系的證明材料。
代位繼承法律關系的證據
(1)被代位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
如:有關醫(y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殯儀館出具的火化證;被繼承人生前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銷戶口證明;公墓證;死亡人員喪葬費、撫恤金審批表;死亡公證書;法院宣告死亡判決書;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死亡證明。
(2)代位繼承人與被代位繼承人親屬關系的證據。
遺產的證據
(1)房屋: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fā)票或出資證明等。
(2)存款:應提交存單、銀行賬號等。
(3)股票、股份、出資額:應提交股東代碼、資金帳號、出資證明、工商登記資料等。
(4)車輛:應提交行駛證或購車合同等。
(5)債權債務:應提交借據或其他權利義務憑證。
二、代位繼承人怎樣參加訴訟
1、如果在同一地區(qū)(市、縣):憑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及派出所的戶籍證明即可參與繼承;
2、如果不在同一地區(qū)(市、縣):憑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外,還需要出示經過公證戶籍證明方可參與繼承;3、上述無論哪種情況,如果代為繼承人系未成年人,則還必須由繼承人的監(jiān)護人出示監(jiān)護人證明(派出所出具),不同地區(qū)的提供經過公證的監(jiān)護人證明方可由監(jiān)護人行使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