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書遺囑的有效條件是什么
根據(jù)我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代書遺囑也屬于遺囑的一種形式,即遺囑可以由他人代書。而代書遺囑應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遺囑的一般要求,即:
(1)立遺囑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設立遺囑;
(2)立遺囑人思想表示真實;
(3)遺囑處分的財產為立遺囑人合法財產;
2、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且與繼承人無利害關系;
3、見證人中的一人代書,并注明年、月、日;
4、代書人、其他見證人、遺囑人簽名。
二、代書遺囑見證人的要求
由于其非自書性,代書遺囑在實踐中產生的爭議就比較多,在對其效力的認定上也存在一些爭議。在我國,訂立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見證,但訂立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見證人見證,并由其中一人代書。因此,法律對代書遺囑見證人有一定的要求。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代書遺囑的見證人必須同時滿足以下要求:
1、遺囑代書人、見證人應當是成年人或者是十六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的人。
2、遺囑代書人、見證人必須是理智健全的正常人。精神失常、喪失理智的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因此,不得作為遺囑代書人和見證人。
3、遺囑代書人、見證人必須是能夠了角遺囑內容、知曉遺囑所用語言的人。在通常情況下,盲人、文盲、不知曉遺囑所用語言的人,不能成為該遺囑的代書人或見證人。
4、遺囑代書人、見證人必須是與繼承遺產無利害關系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和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由于他們與繼承死者的遺產有切身之利害關系,因此,不能作為遺囑代書人,見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