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涉外繼承公證中應注意什么?
據(jù)國務院僑辦國外司向我司反映,最近日本東京華僑總會和一些華僑在辦理國外華僑去世,國內親屬繼承遺產的公證中遇到很多問題,對此意見很大。現(xiàn)就辦理涉外繼承公證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重申如下。
1、國內繼承人繼承國外親屬的遺產,可根據(jù)當事人申請,為其辦理繼承權證明或出生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婚姻狀況證明等,無需要求將國內繼承人應得的遺產份額先匯回國內,才為其出具有關公證書。
2、國內繼承人分散居住在各地的,在申請辦理有關公證事項時,應按公證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guī)定,統(tǒng)一由一個公證處辦理。
3、國內繼承人在辦理有關繼承公證事項時,一般待遺產調回后,公證處按比例收取公證費。如果繼承人出境辦理繼承事宜,為保證收取公證費,可請申請人提交一份保證在遺產調回國內后照章繳納公證費的保證書,作為公證處日后向其收取公證費的憑證。
4、如果國內繼承人申請辦理放棄繼承權的公證,公證處無需要求當事人提供遺產數(shù)額、產權證等,更無需要求當事人先把應繼份額調回國內后再給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書。
5、辦理涉外遺產繼承公證涉及到有關國家法律,情況復雜,請各公證處注意加強與中國銀行分行和我駐外使領館聯(lián)系,密切配合,并注意加強請示匯報。
二、涉外繼承公證如何審查?
根據(jù)《公證法》第二條規(guī)定,真實性與合法性審查應當貫穿于公證辦理過程始終。遺囑公證過程中,應當審查遺囑的真實性與合法性。繼承權公證過程中,除了應當對繼承相關客觀事實予以核實外,同時應當依據(jù)有關法律對繼承人的繼承權予以確認。目前我國公證機構在實踐中,對繼承公證的合法性審查存在爭議,但筆者認為,合法性審查具有重要意義。
1、從《公證法》的規(guī)定來看,公證中對繼承進行合法性審查是我國公證機構的法定職責?!豆C法》關于合法性審查的要求規(guī)定在總則中,意味著在辦理任何公證事項時,公證機構均有義務審查其合法性,在繼承公證過程中進行合法性審查自然也是公證機構職責所系。
2、從我國公證制度的設計來看,公證中對繼承進行合法性審查是我國公證機構的應有職能。我國法律制度長期受前蘇聯(lián)影響,在公證法律制度上主要體現(xiàn)為行政色彩濃厚,公證機構作為行政部門存在并執(zhí)行國家證明權。此時的公證結果類似于行政裁決,公證機構自然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隨著我國法制現(xiàn)代化的建設,公證機構行政化色彩逐步淡化。
《公證法》規(guī)定,“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公證法》第6條);“全國設立中國公證協(xié)會,省、自治區(qū)、
3、從我國現(xiàn)階段社會需求角度來看,公證中對繼承進行合法性審查具有重要的現(xiàn)實和社會意義。如上文所述,在實行拉丁公證制度的國家中,公證制度通常被作為預防性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換言之,公證實質上是一種國家管理社會的特殊方式,即國家以法律授權的方式,授權公證機構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或法律的規(guī)定,證明當事人的有關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有法律意義的事實真實、合法,從而對民商事活動進行適度干預,以預防交易糾紛、降低交易風險、強化社會信用、維護社會穩(wěn)定。與實行英國公證制度的英美法系國家強調糾紛事后解決不同,實行拉丁公證制度的國家更注重對糾紛的預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