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公證要花多少錢?
(一)我國的《繼承法》中所列遺產的范圍中有房屋。所謂房屋的繼承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后,其房產歸其遺囑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繼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產權才能被繼承。當繼承發(fā)生時,如果有多個繼承人,則應按遺囑及有關法律規(guī)定進行折產,持原產權證、遺囑等資料到主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xù)。繼承的房子如果以后想賣的話,永遠都有個人所得稅(全部房款的20%)如果正常過戶的話如果超過五年以后你父母(夫妻)只有這一套房子就沒有個稅,如果有的話也沒有這么多(房款差額的20%或房款的1。5%或1%根據(jù)房子的情況不同而定)。
(二)遺囑公證費用各地不盡相同,遺囑公證收費大約在100元-400元之間。遺囑屬于一種個人聲明,不發(fā)生財產轉移的效力。遺囑在立遺囑人去世后生效,繼承人需憑遺囑辦理繼承權公證,憑繼承權公證書到房管局轉名。繼承權公證費按辦理繼承時房屋價值的2%收取。
以上海為例,遺囑公證費用標準如下
辦理遺囑公證和保管遺囑、清點保管遺產,確認遺囑的效力
1、辦理通囑公證每件收費400元(不涉及財產的200元)。
2、保管遺囑
(1)文字遺囑
(2)音帶、音像遺囑
(1)每件每年收費100元。租用銀行保管箱費用另計。
(2)每件每年收費200元。租用銀行保管箱費用另汁。
3、清點遺產每宗收費300—1000元,可由雙方在幅度內商定。
4、確認遺囑效力控受益額的1。5%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5、保管遺產每年收取保管費300元。租用銀行保管箱、倉儲等費用另計。
二、遺囑繼承公證會遇到哪些問題?
(一)公證遺囑雖然最具法律效力,但是由于目前在遺囑繼承方面對遺囑確認程序的法律缺失,以及是否是最后一份公證遺囑難以確定、遺囑效力的可變性、遺囑繼承人以外的法定繼承人不予配合等原因,在辦理遺囑繼承公證時,仍將可能出現(xiàn)終止辦證的結局。
(二)雖然公證遺囑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然而,當遺囑繼承發(fā)生后,遺囑繼承人即便是持著這樣經嚴格的法定程序辦理的公證遺囑到公證處辦理遺囑繼承公證時,由于目前在遺囑繼承方面對遺囑確認程序的法律缺失,也將可能出現(xiàn)終止辦證的結局。
1、是否是最后一份公證遺囑難以確定,致使公證無法進行
遺囑公證作為一種行為公證,目前法律規(guī)定遺囑人可以不受地域管轄的限制,只要在實施遺囑的行為地就可辦理公證。這樣遺囑人可以在不同時期,不同地點向公證處申請辦理遺囑公證,而且隨時隨地都可以變更、撤銷或者再立遺囑,這樣,就可能出現(xiàn)多份公證遺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規(guī)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shù)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但是,公證處在辦理遺囑繼承公證時,對于該遺囑是否是最后一份公證遺囑,卻難以確定,致使公證無法進行。
2、遺囑效力的可變性,即使是公證遺囑也不能直接采納
公證遺囑雖然是立遺囑人在公證員面前所立,其意思表示的真實性比較可靠,遺囑內容合法有效。但遺囑是在遺囑人死亡后發(fā)生效力的,隨著時間的推移,情況可能發(fā)生變化,遺囑的效力也就會隨之改變。當因此,公證遺囑同樣需要重新確認,而不能直接采納。
3、遺囑繼承人以外的法定繼承人不予配合,致使公證無法進行
《繼承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zhí)行人?!边@一規(guī)定說明,在處理遺產時,遺囑繼承人有義務通知遺囑執(zhí)行人和其他法定繼承人。公證處辦理遺囑繼承也必須首先向其利害關系人(即其他法定繼承人)了解、核實上述情況,以便確認其遺囑的效力。
在實踐中,由于立遺囑人立遺囑時,為了家庭成員不因遺囑問題影響和睦相處,大多都是在保密的情形下完成的,一般都不會讓別人知道。一旦遺囑人死亡,遺囑公開,被排除在遺囑繼承之外的其他法定繼承人都會難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