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信托的種類有哪些
遺囑信托分為執(zhí)行遺囑和管理遺產兩種業(yè)務。
1、執(zhí)行遺囑
執(zhí)行遺囑信托是信托機構在受托之后,根據遺囑或有關的法院裁決,在遺囑人死亡后,代遺囑人辦理債權債務的收取和清償,遺囑物品交付以及遺產的處理和分割等有關遺囑的執(zhí)行事宜。執(zhí)行遺囑信托大多是因為遺囑人財產較多,遺產的分割處理關系比較復雜,且缺少可靠執(zhí)行人等原因而設立的。
2、管理遺產
管理遺產信托是信托機構受遺囑人或法院委托,在某一時期內代為管理遺產的一種信托業(yè)務。這種業(yè)務又分為“繼承未定”和“繼承已定”兩種情況。
二、設立遺囑信托要注意什么問題
公民在設立遺囑信托的時候要注意以下問題:
1、自書遺囑信托或代筆遺囑信托應避免以字機或計算機制作完成,換句話說,遺囑信托最好由自己親筆書寫或由代筆者書寫。代書遺囑的遺囑人最好以親自簽名或按指紋,避免采用蓋印章的方式。
2、如果采用代書遺囑的方式,最好除了代書人之外,應再經三人以上的見證人簽名,以增加此遺囑有效性。前項見證人中應避免由遺贈人擔任而造成缺格現(xiàn)象。
3、遺囑信托中最好能考慮民法上有關“特留分”的因素。換句話說,不可將所有遺產信托給指定的某一人(身心障礙的孩子),而必須依民法上“特留分”的規(guī)定將一定比例的遺產給擁有繼承權的人(例如其它子女)和生前由委托人撫養(yǎng)的人。
4、遺囑信托中要明確信托財產的管理與運用的方式(例如每月給付受益人多少錢),及信托終止后信托資產如何處理的方式。遺囑信托中最好指定“信托監(jiān)察人”,以便監(jiān)督受托人在管理與運用信托財產時,有無違反信托合同。